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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

時間 : 2019-06-24 16:11:04 來源 : 中國政府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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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

第 51 號

  《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》已經2000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,現(xiàn)予發(fā)布施行。


公安部部長  賈春旺

二○○○年四月二十六日

    

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


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計算機病毒的預防和治理,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安全,保障計算機的應用與發(fā)展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安全保護條例》的規(guī)定,制定本辦法。

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計算機病毒,是指編制或者在計算機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(shù)據(jù),影響計算機使用,并能自我復制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序代碼。

 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以及未聯(lián)網計算機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工作,適用本辦法。

  第四條 公安部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(jiān)察部門主管全國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工作。

  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(qū)域內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工作。

 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計算機病毒。

 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為:

  (一)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,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安全;

  (二)向他人提供含有計算機病毒的文件、軟件、媒體;

  (三)銷售、出租、附贈含有計算機病毒的媒體;

  (四)其他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為。

 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(fā)布虛假的計算機病毒疫情。

  第八條 從事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生產的單位,應當及時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(jiān)察部門批準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檢測機構提交病毒樣本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檢測機構應當對提交的病毒樣本及時進行分析、確認,并將確認結果上報公安部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(jiān)察部門。

  第十條 對計算機病毒的認定工作,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(jiān)察部門批準的機構承擔。

  第十一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的使用單位在計算機病毒防治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:

  (一)建立本單位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制度;

  (二)采取計算機病毒安全技術防治措施;

  (三)對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使用人員進行計算機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訓;

  (四)及時檢測、清除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中的計算機病毒,并備有檢測、清除的記錄;

  (五)使用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;

  (六)對因計算機病毒引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癱瘓、程序和數(shù)據(jù)嚴重破壞等重大事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,并保護現(xiàn)場。

 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從計算機信息網絡上下載程序、數(shù)據(jù)或者購置、維修、借入計算機設備時,應當進行計算機病毒檢測。

 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、附贈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,應當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,并貼有“銷售許可”標記。

  第十四條 從事計算機設備或者媒體生產、銷售、出租、維修行業(yè)的單位和個人,應當對計算機設備或者媒體進行計算機病毒檢測、清除工作,并備有檢測、清除的記錄。

 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對計算機病毒防治工作的監(jiān)督、檢查和指導。

  第十六條 在非經營活動中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、第六條第二、三、四項規(guī)定行為之一的,由公安機關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。

  在經營活動中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、第六條第二、三、四項規(guī)定行為之一,沒有違法所得的,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,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,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。

 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(guī)定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安全保護條例》第二十三條的規(guī)定處罰。

 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、第八條規(guī)定行為之一的,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,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;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
 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(guī)定的,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,并責令其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取消其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檢測機構的檢測資格。

  第十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,并根據(jù)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,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:

  (一)未建立本單位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;

  (二)未采取計算機病毒安全技術防治措施的;

  (三)未對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使用人員進行計算機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訓的;

  (四)未及時檢測、清除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中的計算機病毒,對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造成危害的;

  (五)未使用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,對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造成危害的。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(guī)定,沒有違法所得的,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,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,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。

 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計算機病毒疫情,是指某種計算機病毒爆發(fā)、流行的時間、范圍、破壞特點、破壞后果等情況的報告或者預報。

  本辦法所稱媒體,是指計算機軟盤、硬盤、磁帶、光盤等。

 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